范冰冰公司的會計和經紀人,慘了!若故意銷毀

這幾天我和大家一樣,一直在關注冰冰稅案,除了范冰冰被罰8億之外,其實我更關注稅案背后的法律問題,特別是會計人員很容易觸犯的一個罪名:隱匿、故意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罪。

調查的結果以及處理:
一,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.48億元,其中偷逃稅款1.34億元。
二,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、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,超過8億。
三,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,并沒有構成犯罪。
四,范冰冰的經紀人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
調查結果顯示:范冰冰的經紀人因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,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。會計憑證、賬簿一般都是由會計保管以及處理,此次會計人員到底有沒有受到什么處罰暫未得知,但是大家很關心這些會計怎么樣了?
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是會計人最容易觸犯的一個罪名:會計人員稍有不慎、甚至莫名其妙、或者不知不覺就會深陷其中、觸犯刑法,切記做好風險防范。
若此次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的是范冰冰公司的會計,會受到什么處罰?看完以下內容你就知道了。最新修訂的會計法明確規定,做假賬的、隱匿毀壞憑證等違法行為的會計將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。(第四十條)

犯罪主體,這個罪名有2個犯罪主體:
1. 自然人犯罪,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二萬以上、二十萬以下罰金;
2. 單位犯罪,對單位判處罰金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處罰。
犯罪構成,這個罪名構成的核心:
1. 隱匿。
2. 故意銷毀。
注意1:無論行為出于什么樣的目的,只要實施了隱匿、銷毀會計憑證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,都構成本罪。
注意2:對單位犯罪,實行雙罰制。即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犯罪對象,依法應當保存的:
1. 會計憑證;
2. 會計賬簿;
3. 財務會計報告;
4.其他會計資料。
風險防范,作為財務人員必須做好風險防范:
提醒1:企業不要設置內外賬、兩套賬。
提醒2:對于公司的財務資料,必須妥善保管到規定年限,切記銷毀。
提醒3:做好日常會計交接,分清會計資料的保管責任人。
提醒4:對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毀損資料,必須做好證據說明。
提醒5:單位建立好內控,明確會計檔案保管責任。
提醒6:企業要建立好電子檔案的備份制度。
提醒7:會計檔案要按照規定銷毀。
法律依據1:
隱匿、故意銷毀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、故意銷毀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賬簿、財務報告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,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,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法律依據2:
2010年《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(立案追訴規定(二)第八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1、隱匿、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;
2、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、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、財務會計報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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